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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消防局年度補助原合法建築物消防設備費用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度補助原有合法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費用年度計劃

壹、計畫目的: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為提升臺北市原有合法建築物修繕或改善消防安全設備費用補助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補助原有合法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費用作業要點。

參、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肆、計畫期程:本計畫自即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

伍、補助對象:

領得使用執照逾二十年之集合住宅建築物(94年12月31日之前領得使用執照),其共用部份之系統性消防安全設備依法應進度修繕堵。

原有合法建築物或場所為提升公共安全,增(改)設消防局指定之消防安全設備者。

陸、申請補助項目及上限額度如下:

每一申請案件之金額不得超過該案總經費49%,且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10萬元以下。

系統性滅火設備(含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20萬元以下。

未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全棟建築物裝設連動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5萬元以下。

 

圖文來源: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年度計畫全文請詳連結:
https://www.119.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B49E39E5E8D9381&sms=AF7605643CD0964A&s=CF35C5F034E89C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