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防火管理-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號公告)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觀光旅館及旅館。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觀光工廠。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圖文: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