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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已修正為逕行裁罰

 

各類場所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已修正為逕行裁罰

依消防法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1次檢修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檢修申報,自今年起(2017年度)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者,逕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緩(已刪除限期改善後再裁處之程序),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下表用途及期限辦理檢修申報,避免集中年底申報,以維護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品質。管理權人依下表辦理檢修申報者,不受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