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信總機火警警鈴鳴動狀態
107年8月起火警受信總機應能強制啟動火警警鈴為鳴動狀態
內政部107年2月12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303號令修正發布”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自107年8月1日生效,增列火警警鈴開關未定位或關閉仍應強列啟動之相關規範。
火警警鈴未定位或關閉期間,火警受信總機接受火災信號時,應於一定時間內,強制啟動火警警鈴為鳴動狀態(但火警警鈴未設有預先關閉之功能,且每一火警分區能發出2個以上火災信號者,不在此限)。”一定時間”係指5分鐘以內之任意時間。但”一定時間”可設定者,得為10分鐘以內,並應具有5分鐘以下之設定值。
火警受信總機再次接受火災信號或接受由火警發信機發出之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強制啟動火警警鈴為鳴動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