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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層建築物消防安設備檢修申報簽證事宜

 

內政部令-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八條 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由"二名以上"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共同執行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檢修業務。

(高樓層建築物年度消防安設備檢修申報原一位消防設備師/士簽證增加到二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