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77條第3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法規 (罰則)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違反第7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條例連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