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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

消防法規 (消防申報)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往推算三十日前委託檢修機構或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管理權人申報檢修結果之期限,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應於每年之三月及九月底前各申報乙次,甲類以外之場所應於每年九月底前申報 (依各區域主管機關規定)

消防法規 (未依規定申報罰責)

第38條: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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